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1〕99号
被告人纪某甲,曾用名纪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村街道**村二里**号。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纪某甲于2020年8月2日23时38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办事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村委T型路口处,与顺行在前郭某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以及郭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纪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纪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9.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纪某甲于2020年11月19日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电话传唤到案,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其拘役3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君
2020年1月29日
附:1、被告人纪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二张(含电子卷宗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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