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Z182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3********,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职业:**,住陆丰市**镇**村委会**巷**号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6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粤NT****的小型轿车从陆丰市**镇**大道出发途经****十字路口时,碰撞到由某某甲驾驶并搭载某某乙的电动摩托车,造成某某甲、某某乙二人受伤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纪某某遂驾车逃离现场,后又返回现场。经血液检测,其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9毫克/100毫升。经陆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纪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某某甲和某某乙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与被害人某某甲、某某乙自愿达成调解赔偿协议,理妥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等笔录及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醉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松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2078****;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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