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纪**,男,蒙古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018,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乌苏市公安局**派出所,现住乌苏市**,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1日告知其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4月2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22时许,纪**驾驶新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乌苏市**行使至乌苏市**公安检查站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当场抓获。新疆科正所【2019】血鉴字第219号鉴定意见:从送检的纪**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19mg/100ml。
被告人纪**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巴德玛
2020年 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纪**现住乌苏市**号室,联系电话: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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