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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群众,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汽车行驶至保静线综合检查站,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纪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酒精含量、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酌定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娟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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