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镇**村,群众,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汽车行驶至保静线综合检查站,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纪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酒精含量、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酌定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娟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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