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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8********,汉族,初中毕业,洛阳****有限公司采购员,河南省伊川县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00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酒后驾驶豫C*****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洛阳市洛龙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停车场口西14米处时,与吴某某驾驶轩马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查获归案。经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纪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河南省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查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伊婷

检察员:张  洲

2020年25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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