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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明市梅列区列西**KTV出发,行驶至三明市梅列区工业北路正顺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纪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9.90mg/100ml。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纪某某经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民警电话通知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  晶

检察官助理 吴春华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村**号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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