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号(同户籍所在地)。因吸毒,于2013年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县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0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奇瑞”牌小型轿车(鲁D****C)由东向西行驶时至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前街小公园外,与该处电线杆接触,造成车辆、电线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赵某某、崔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6.其他: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魁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执法办案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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