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纪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时,被告人纪某某在大荔县**广场**面馆吃饭,期间纪某某饮用西凤牌白酒3两,持C1E型驾驶证驾驶陕E****5号**牌小型面包车回家,2019年**月**日**时沿**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城西门口时,被交管大队特勤中队民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6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雷芳
(院印)
附:
1.被告人纪某某取保候审,在其家中居住。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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