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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诉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性,196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纪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时,被告人纪某某在大荔县**广场**面馆吃饭,期间纪某某饮用西凤牌白酒3两,持C1E型驾驶证驾驶陕E****5号**牌小型面包车回家,2019年**月**日**时沿**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城西门口时,被交管大队特勤中队民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6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芳

(院印)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取保候审,在其家中居住。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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