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4********,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路**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4日20时37分,被告人纪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沭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临沭县**路**街路口时,与周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部分受损,纪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纪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9.9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周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艳飞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6397****
2、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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