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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济南市章丘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纪某某与朋友樊某某等人在章丘区****村**饭店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逾期未检验)沿省道***线由北向南行驶,当日20时45分许行驶至省道***线**公里**米处时,碰撞路边路灯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纪某某受伤,车辆和路灯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纪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6.0±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纪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积极赔偿路灯杆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哲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836687****);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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