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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5061996********,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路**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纪某某有权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纪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纪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路“**”烧烤店喝酒,酒后无证(准驾不符)驾驶一辆无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乘载二名烧烤店客人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行驶,约3时08分左右,被告人纪某某行驶至**路**路段,与同向骑单车的李某某发生纠纷,后李某某报警,纪某某因酒后驾驶嫌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纪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110出警命令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情况说明,被告人纪某某的户籍材料,前科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图,对喝酒地点、案发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一辆、案发地点等相关照片的辨认附卷;

2、证人李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纪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云

                              检察官助理 黄睿

                           2020116

                          (院印)

附注事项:

1. 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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