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8********,汉族,专科文化靖远县**示范园工程部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现住靖远县****办公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 月28 日22 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酒后驾驶陕K*****号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靖远县恒丰小区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速8”酒店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1. 0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丽华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9607****;

2.案卷两册;

3.起诉书十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