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8********,汉族,专科文化,靖远县**示范园工程部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乡**村**组,现住靖远县**镇**办公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 月28 日22 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酒后驾驶陕K*****号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靖远县恒丰小区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速8”酒店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1. 0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丽华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9607****;
2.案卷两册;
3.起诉书十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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