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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纪某某,1991****日出生,身份号码1521231991********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旗**镇**村住莫旗**镇**小区**号楼**号车库2019年7月23日因赌博被莫旗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12月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8时53分,被告人纪某某驾驶蒙E*****号小型轿车沿莫旗尼尔基镇布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布西街与诺敏南路交叉路口时,与前方等待信号灯的张某某驾驶的辽C*****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纪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主动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纪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杜某某无责任。经鉴定:纪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90.56mg/100ml。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岩

检察官助理:郭志勇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取保候审,现住莫旗**镇**小区**楼**号车库。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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