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115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5********,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街**号,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7日中午,被告人纪某某与朋友喝酒后乘车回到西郊租住房后。次日0时40分许,纪某某驾驶陕A****5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长安区鱼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八一村段“郑州羊肉烩面馆”附近时,撞上路边停放的陕A****Y号货车尾部,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纪某某血醇浓度为215.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抓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血醇检验报告;5、户籍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昱
2014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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