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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20〕Z244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住内蒙古乌审旗******小区****单元**室。2010年09月11日因无证驾驶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9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纪某某和其妻子李某某等人在乌审旗嘎鲁图镇“妙街5号烧烤”店内吃饭、喝酒。于次日01时50分,被告人纪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沪C**号小型轿车,在乌审旗嘎鲁图镇境内,沿林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李想大虾”饭店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纪某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70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2.受案登记表;3.身份证信息;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7.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及资格证书复印件;8.驾驶证及车辆信息;9.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树豹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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