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876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纪某某(准驾车型A2)饮酒后驾驶浙DY****小型普通客车,通过高速公路从宁波市鄞州区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后在北仑区新大路锦绣千丈小区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纪某某的呼吸酒精含量为91mg/100ml,民警遂及时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纪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且其浓度为13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陈述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操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