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91********,汉族,大学文化,济南**实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路**号楼**单元**号,2011年2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本市天桥区织纺街行驶至********公司门口时,刮碰公司门口放置的凳子,造成车辆、凳子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对纪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1±5.3mg/100ml。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纪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纪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刑事技术照片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济)公(交)鉴(化)字[2020]0449号检验鉴定报告;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辨认笔录:王某某辨认纪某某的笔录;8.视听资料:纪某某被查获、采血的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晨
检察官助理:陈立昂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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