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纪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一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乡**村**屯。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纪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吉B****5号**牌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蛟河市**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由**村向**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乡**村**修理部门前时,与前方被害人赵某某骑行的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赵某某受伤,赵某某的亲属报警,被告人纪某某被出现场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纪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2.85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信息;(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查获经过;(4)蛟河市公安局**派出所情况说明;(5)受案登记表;(6)车辆驾驶人呼吸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及检测结果单;(7)现场及车辆照片;(8)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9)和解协议书;(10)当时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及照片;(11)蛟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管理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雪茹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现在蛟河市**乡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