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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危险驾驶)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5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杭州滨江**有限公司员工,住杭州市江干区**幢**单元***2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花园**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案件交由我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1时04分许,被告人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牌号浙A*****号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本市江干区钱环路钱江三苑门口掉头时,与停在小区门口由姜某某驾驶的浙A*****号小型轿车刮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呼吸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纪某某酒精含量为162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家属已赔偿事故全部损失,姜某某对被告人纪某某书面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龙俊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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