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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妨害公务案)_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虎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纪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8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公安局**派出所,住黑龙江省虎林市**镇**村。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纪某某与其丈夫于某甲至虎林市**镇**村村委会,找到村领导宋某某要求村里赔偿其儿子于某乙之前在村口与防疫执勤人员发生争执,在返家途中刮坏的车后视镜,宋某某表示这件事跟村里无关不应赔偿,纪某某在村委会大闹,**镇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予以调解,纪某某情绪激动,辱骂、抓挠、踢踹民警。

经侦查,被告人纪某某于2020年4月3日被虎林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

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纪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春霞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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