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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妨害公务案)_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酒后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镇**场附近**歌厅附近对依法出警的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李某某、辅警于某某实施殴打,致使民警李某某受伤入院治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天英
    徐  祯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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