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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2183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2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普兰店市**镇**街**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纪某某与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商量,由纪某某出资、李某某提供身份证登记入住本市天河区**村的**酒店**房。当天17时许,纪某某和李某某在上述房内吸食冰毒;当晚21时许,纪某某通过电话邀请一名男子到上述房间共同吸食毒品。当晚23时许,纪某某邀请吸毒人员许某某在上述房内吸食冰毒;次日上午9时许,纪某某又邀请吸毒人员何某某到该房内吸食冰毒。2019年9月2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酒店**房抓获纪某某、何某某,并缴获两人随身使用的手机各1台、吸毒工具“冰壶”1个。经检测,纪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冰毒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作案工具照片、监控录像截图、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

2.​ 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纪某某、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5.​ 现场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桦

2019年 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光碟7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吸毒工具1个,暂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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