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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纪某甲武,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村镇**村**号。2020年1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甲武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纪某甲武未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允许,擅自将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21日查封其经营的中某某大涌镇晓岚阁家具工艺店内的一批家具(黑檀枝家具十件套1套、红木家具十件套1套、黑红木书柜2个、黑红木餐台一张十六张凳1套、博古架2个)分2次以人民币20万元变卖。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纪某甲武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甲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武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纪某甲武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甲武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某某

二Ο二Ο年四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纪某甲武现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视听资料3份;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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