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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334号

被告人纪某某,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盐城市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纪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纪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纪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纪某某于2018年2月以来,在承建常熟市凯兰针织有限公司、常熟市三阳印染有限公司工程期间,拖欠陈某某、姚某某、邱某某等5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65645元。常熟市人民政府东南街道于2019年1月30日责令纪某某支付上述工资,其仍未支付,后于2019年2月19日逃匿至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人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纪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工资统计表、常熟市人民政府东南街道办事处限期改正指令书;

2.证人陆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颖慧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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