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三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在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村**号。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纪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纪某某在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从事诈骗活动,仍将自己办理的三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2019年10月,翁某某被他人电信诈骗,于2019年10月25日至27日间共计转账60万元至纪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内。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纪某某在他人的指示下补办该中国建设银行卡,并于当日取现15万元,转账4.95万元转至自己支付宝账户。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纪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民警抓获,同年12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押解回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聊天记录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工商银行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9年10月,有人以可以破解某外汇平台的漏洞来赚取高额钱财为由骗取其下载“诺德外汇”APP,其在“诺德外汇”客服的要求下,分别多次转账60万元、5万元、70.5万元至纪某某、甘某某、刘某某银行账户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支付宝账号及交易明细截图、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纪某某柜台取现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纪某某建设银行账户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6日、27日收到翁某某转账14万元、16万元、30万元,并于当日扣除手续费后转账14万元、16万元、10万元至甘某某账户。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纪某某取现15万元,并于当日将卡内4.95万元转至自己支付宝的事实。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纪某某的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平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纪某某的到案经过。
5.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微信账号及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提供银行卡协助他人收存和转移犯罪所得,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纪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欣慰
检察官助理:王 磊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财产刑履行意愿记录单》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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