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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放火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538号 

 被告人纪某某,绰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0******55,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镇,现住广东省汕头市**区**镇**村**围**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 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下午4时多,被告人纪某某独自步行至澄海区东里镇**村**巷**号被害人叶某某住宅内,以叶某某曾欠其人民币1000元为借口,向叶某某讨钱未果。当晚6时多,纪某某酒后到澄海区东里镇**村桥头一杂货店购买一塑料罐装汽油,再次至东里镇**村**巷**号叶某某住宅门口,先用汽油泼洒叶某某停放住宅门口的一辆灰色五羊本田摩托车,随后冲进住宅内餐厅,用汽油泼洒坐在沙发上的叶某某丈夫被害人陈某某身体头部、脸部等部位,致陈某某身上衣物淋满汽油。叶某某闻声从住宅客厅走到餐厅,纪某某继续将汽油泼向叶某某身体头部等部位,并从身上拿出事先携带的一次性塑料打火机,叶某某害怕跑出住宅大声喊救,纪某某尾随追赶。过程中纪某某被周围群众拦住而逃离现场。叶某某报警,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东里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纪某某在澄海区**镇**村**围**号其住宅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叶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雄、林某序、林某红、陈某文、叶某卿的证言;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刑事案件现场照片;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放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纪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晓环

        2020年10月20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澄海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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