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742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4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2018年12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纪某某在胶州市**街道**村因琐事将被害人崔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崔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案件来源、户籍证明、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谈树谦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视听资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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