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94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69********,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桥**号。2015年1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4日16时许,在长安区**乡**村**门口,被告人纪某某和本村村民蔡某某、某某某夫妇因琐事发生口角,被乡党劝开。后被告人纪某某返回家中拿了一根木棒,前往蔡某某家后院对蔡某某、某某某夫妇进行殴打,致蔡某某受伤。经**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友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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