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3319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5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上海市长宁区**村**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0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纪某某与邻居被害人戴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强塘路1081号凤溪文化服务中心内因打桌球顺序问题发生口角,后两人相互扭打并用拳头击打对方身体,期间戴某某手持塑料凳子击打纪某某右臂处,纪某某用拳头击打戴某某头部、手臂处致戴某某倒地,纪某某继而被带倒在戴某某身上,致使戴某某受伤。经鉴定,戴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共2处),评定为轻伤二级;戴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右环指远节指骨骨折,均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戴某某并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杨某某、莫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纪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与被害人戴某某互相殴打后致对方受伤的事实。
2.验伤通知书、放射诊断报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戴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共2处),评定为轻伤二级;戴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右环指远节指骨骨折,均评定为轻微伤;纪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右肘软组织擦挫伤,未构成轻微伤。
3.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纪某某到案的经过。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害人戴某某因本案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纪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戴某某并取得对方谅解。
6.人口信息、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纪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敏艳
检察官:韩元梅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