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纪某某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707032000********,汉族,大专在读,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潍坊**学校学生,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12时30分左右,在坊子区凤凰街办潍坊**肉食有限公司更衣室内,因言语不和,被告人纪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宋某某的鼻子打伤,致其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2019年8月7日,经法医鉴定,宋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等;2.证人曹某某、杨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秋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