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纪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754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系来×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镇**楼村**庄组**号,暂住本市奉贤区**街道**村**号**室。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3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纪某某伙同黄某某(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以还钱、吃饭为名,约被害人王某某至本市奉贤区**镇**路**号一无名饭店就餐时窃取被害人手机中钱款。期间,由被告人纪某某以劝酒等方式转移被害人注意力、黄某某套取被害人微信支付密码后,使用被害人手机先后二次将合计人民币3630.8元转至黄义龙微信账户。嗣后,被告人纪某某、黄某某在送被害人王某某回暂住处途中,以帮被害人手机绑定银行卡为由,由被告人纪某某提供支付宝账户二维码、黄义龙使用被害人手机先后多次将合计人民币620元转至纪某某支付宝账户。

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黄某某已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时间、地点,被告人纪某某、黄义龙合谋窃取其手机中钱款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唐某某的陈述及同案关系人黄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辨认笔录予以佐证。

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调取的微信、支付宝截图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分别转账至被告人纪某某、黄某某账户的情况。另证实,被告人纪某某、黄某某分别在家属帮助下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全部经济损失。

3、上海市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门诊病史及各项测验结果报告证实,被害人王某某记忆力目前存在轻度缺损、智力在临界状态。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纪某某的到案情况及身份信息。

5、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其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能自愿认罪,且已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纪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史红

检察官助理钱曲园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联系方式:1890161****);

2、《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