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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870818453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镇**村,住文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纪某某在文安县左各庄镇张某某堤村平安驾校南侧租住房处,跳窗进入王某某租住房内盗窃钱包一个,钱包内有驾驶证及邮政储蓄银行卡等物品。被告人纪某某当日使用王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支取现金7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7500元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案发后,纪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扣押的现金、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邮政储蓄账户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6、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7、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谦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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