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8〕181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706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村**号。2010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2017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纪某某于2018年2月5日14时许,在莱阳市富水小区**超市门口处窃取林某某停放在此的价值人民币53405元的鲁******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当日,车辆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等书证;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美燕
2018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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