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21976********,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文化路**小区**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柳行小区**号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纪某某因经济拮据,遂预谋盗窃他人财物。2019年9月27日0时30分许,纪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东关大街奥斯卡酒吧东侧自行车停车场,趁四周无人之际,使用自己骑行的电动车钥匙捅开被害人王**的米黄色“邦德”牌电动自行车(鉴定价值2388元)电源锁,将该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以100元价格卖给一收购废品男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被盗电动自行车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