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74********,汉族,文盲,户籍地同现住址是山东省诸城市**街道**庄**村**号。1998年3月7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2005年6月17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月13日因盗窃被寿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5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酒后驾驶电动车至诸城市**街道**村,翻墙进入苑某某的父母在该村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院内,进入该院平房的卧室内,盗窃木柜内一塑料袋,该塑料袋内有现金人民币18912元、苑某某的母亲刘某某的身份证、苑某某及其父母的社保卡,后翻墙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2.扣押笔录、现场勘查笔录;3.监控等视频;4.证人杨某某、郑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苑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系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纪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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