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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9年11月2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纪某某来孝感访友,此后,因其在孝无固定职业及住所,一直在城区各网吧内逗留。2019年11月21日6时许,被告人纪某某至孝感市孝南区**街**广场“**网吧”,在该网吧53号机位处,趁被害人郑某某上网疲劳睡觉之机,将郑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IPhone11 Promax(256G)手机盗走。当日10时许,被告人纪某某在孝感市**路“**手机”店内,准备出售所盗取的手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450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提供购机发票、《售后保修凭证》;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情况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证人梅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具有盗窃财物数额8450元;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赃物及时追缴并返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薏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四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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