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居住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街**号,无业。2020年8月29日被公安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公安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7月1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纪某某窜至西安市未央区**购物广场,从大门缝隙钻入商场内,在袁某某手机柜台盗窃一部VIVO手机逃离,后以200元的价格销赃;
2、同年8月11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纪某某以同样的作案方式进入购物广场,在袁某某手机柜台盗窃一部VIVO手机逃离,后以200元的价格销赃;
3、同年8月21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纪某某以同样的作案方式进入购物广场,在袁某某手机柜台,盗窃两部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VIVOY5S手机逃离,后以400元销赃;
4、同年8月28日凌晨6时许,再次以同样的作案方式进入**超市购物广场行窃时被现场抓获。
经审,被告人纪某某对多次进入购物广场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浐水西路派出所情况说明、视频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蓝某某证言。
3、受害人袁某某陈述。
4、被告人纪某某供述及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涤
2021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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