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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号,家住广丰区**街道**号,工作单位无。2007年4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晚上11点左右,被告人纪某某由于打牌输了钱,身上没有钱用,就想偷辆电动车卖钱。于是步行到**街**楼**处得路边,看见受害人韩某某停放在康奈鞋店门口的一辆黑的新日牌电动车没有锁大锁和龙头锁,于是骑在电动车上,用双脚蹬地面的方式,将该辆电动车推至丰溪街道水南大桥桥底下。经广丰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电动车价格进行认定,价格为贰仟柒佰伍拾肆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证明1份、天网视频截图4张、指认现场照片2张,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各1份等书证材料;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受害人韩某某电动车价值贰仟柒佰伍拾肆元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淑慧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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