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诉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71********,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黑龙江**种业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路**号**室,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通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我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通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22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纪某某在担任黑龙江**种业有限公司**期间,私自收取经销商货款,汇入其个人账户,拒不发货,也不返还货款,经销商多次索要货款拒不返还,后离开公司改变联系方式。截止案发,共收取经销商订货款68500元。
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收受经销商订货款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龙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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