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青岛**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期**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纪某某与青岛市李沧区**城**期小区开发商因小区停车位租售问题发生纠纷,2018年1月24日17时许,纪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欲进入小区,物业人员以纪某某未购买停车位为由拒绝其驾车进入,该遂将车辆停放在**城**期东门入口处,并通过微信业主群聚集小区业主多人用车辆围堵小区入口,导致现场秩序混乱、小区门前道路堵塞约4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及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系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丰吉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共计六十六页;
3.补充材料九页;
4.证人名单一份;
5.光盘一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