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纪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纪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村**号楼**单元**户。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07年9月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吸毒,于2019年7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初的一天13时许,邵某某至被告人纪某某经营的城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商业街网点**店并在店外向纪某某提出欲购买冰毒,纪某某在店外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邵某某冰毒1包(约0.2克)。

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贩卖毒品(1次,约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该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得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杰

检察官助理:刘芸彤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计六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