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纪某某贩卖毒品案)_新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新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700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小区南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新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新林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新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上午,张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纪某某购买冰毒,纪某某将0.2克冰毒包装好放进一个空烟盒内后,联系张某某到塔河县便宜坊烧烤涮取冰毒,张某某让塔河县出租车司机陈某某到达指定地点后,纪某某将装有冰毒的烟盒交给陈某某,陈某某把烟盒送到张某某处,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纪某某转账500元,张某某在自己的住处吸食了冰毒,当日下午张某某又联系纪某某买冰毒,双方约定在塔河县便宜坊烧烤涮交易,张某某打车到达便宜坊烧烤涮后,纪某某将0.1克冰毒用卫生纸包着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取到冰毒后用微信给纪某某转账300元钱,在自己的住处吸食了冰毒,纪某某两次共计贩卖给张某某冰毒0.3克,从中获取钱款800元

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承诺书等;

3.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搜查笔录;

6.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为达到免费吸食的目的贩卖冰毒0.3克,从中获取钱款800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穆金鑫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关押于塔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换押证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