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纪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717号

被告人纪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02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上旬开始,被告人纪某甲和名叫“刘某某”(在逃)的网友在网上合作贩卖毒品,被告人纪某甲负责在网上联系购毒人员,然后把购毒人员介绍给“刘某某”,由“刘某某”和购毒人员进行毒品交易。2019年8月12日,伍某某通过QQ联系被告人纪某甲购买冰毒,被告人纪某甲便将“刘某某”在闲鱼交易平台的购买链接信息发给伍某某,伍某某通过闲鱼交易平台支付了1012元给“刘某某”,2019年8月23日,“刘某某”将一小包冰毒从从湖北省武汉市快递到深圳市**区**路*号****给伍某某。经鉴定,涉案毒品(0.8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9月4月,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区**城*栋****房将被告人纪某甲抓获,并从其住处缴获7小包冰毒(5.04克)、2个麻古(0.5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的物证照片;2.书证: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网络平台聊天记录、结案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然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炎钟

20191126日

附:

1.被告人纪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