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上旬开始,被告人纪某甲和名叫“刘某某”(在逃)的网友在网上合作贩卖毒品,被告人纪某甲负责在网上联系购毒人员,然后把购毒人员介绍给“刘某某”,由“刘某某”和购毒人员进行毒品交易。2019年8月12日,伍某某通过QQ联系被告人纪某甲购买冰毒,被告人纪某甲便将“刘某某”在闲鱼交易平台的购买链接信息发给伍某某,伍某某通过闲鱼交易平台支付了1012元给“刘某某”,2019年8月23日,“刘某某”将一小包冰毒从从湖北省武汉市快递到深圳市**区**路*号****给伍某某。经鉴定,涉案毒品(0.8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9月4月,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区**城*栋****房将被告人纪某甲抓获,并从其住处缴获7小包冰毒(5.04克)、2个麻古(0.5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的物证照片;2.书证: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网络平台聊天记录、结案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然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炎钟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纪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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