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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出生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村,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驾驶一辆无牌大车给东营市东营区**镇**村的夏某某家拉土垫宅基地,其在宅基地上倒车准备卸土时不慎将位于车后侧的被害人夏某某碾轧致死。经鉴定,夏某某系车轮碾压致胸腹多脏器碎裂即时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不慎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晓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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