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7〕438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8********,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2016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1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纪某某于2015年左右,网购快排阀、瞄准镜、枪托等配件后,在家中自行组装了2支气枪。2017年10月11日,民警分别在其家中和其位于莱阳市**镇**村的朋友家中查获并扣押以上枪支。经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纪某某组装的2支非制式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抓获记录、办案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粘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鉴定书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翠
2017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