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19〕1047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 ,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92********,中专文化程度,原系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镇**街**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纪某某自2015年8月至2018年7月间,伙同何某某、褚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C1座和东方广场E2座21层北京华信永泰投资有限公司内,在未取得相关融资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电话邀约、召开年会、推介会等公开宣传的方式,以投资南宁华润万象城写字楼项目、南宁教育培训项目、北京市艾美国际幼儿园项目、谭咏麟等明星演唱会、北京华容餐饮有限公司等投资理财项目为由,吸收社会不特定人群投资,签订《投资协议》等合同并承诺年化利率10%-12%不等的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纪某某参与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1371000 元,非法获利共计1896013.85元。被告人纪某某于2019年8月9日被抓获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移动硬盘、台式电脑、电脑硬盘、公章、人名章等;2、书证:投资协议、银行交易流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情况说明、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回复函、工商登记材料、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人身份信息等;3、证人王某某、卢某某、胡某某、常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纪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华利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鉴定意见;6、扣押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银行账目、投资合同统计表、返息表、工商登记材料等;8、其他材料: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迎迎
检察官助理:练泰霖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同案被告人何某某、褚某某等人已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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