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19〕442号
被告人纪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集团”财富中心**分公司理财顾问,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街**路**号楼**室。2018年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该局决定,于2018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11日至5月6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3月28日至4月11日, 2019年6月7日至6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纪某某自2014年8月起,在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2号银河SOHO等地,受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雇用,以“**集团”、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客户答谢会、传单、电话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与投资人签订《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等协议,以债权转让等形式,承诺高额回报,先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被告人纪某某于2018年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担保函等;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志虹
检察官:汪珮琳
检察官助理:蔡东彬
检察官助理:邱波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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