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纪某某用一只鸟和李某某换回了一支射钉枪,想要用来打老鼠。2019年5月11日,民警在纪某某家查获疑似枪支一支。经临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系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射钉枪一支;
2.书证:案件来源、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临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非法持有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纪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耘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凤某某
**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889586****;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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