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7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章丘区**街道**街**号,现住章丘区**街道**路**号**号**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4日退回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纪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通过代还信用卡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李某某等人办理刷卡套现业务,共计人民币2541433.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非法套现2541433.6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纪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媛媛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1586679****)。
2、卷宗三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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