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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非法采矿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小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起,陈某甲、徐某甲、徐某乙、徐某甲、何某某、凌某某、许某某、张某甲、申某甲、张某乙(均已判刑)、被告人纪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形成数个盗沙团伙,各出资购买拖拉机,聘请挖沙工人和望风人员,在博罗县罗阳街道东江河段左岸东江大桥上游禁采区非法盗采河沙,并分别建立“风云集团”、“蚂蚁精神团队”、“指挥部”等微信群方便相互联系及共同逃避执法部门的打击,形成集“采、运、销”一体的非法采矿团伙。其中被告人纪某某所属的非法采矿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张某丙(绰号“懵某某”)、郑某某、陈某乙(均在逃)为获取非法利益,购买一批二手农用车、对讲机,自2018年6月份起,先后雇请张某乙、凌某某、许某某、张某甲、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杨某甲、杨某乙、林某某(后五人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纪某某等人帮其在博罗县罗阳街道东江大桥底下滩涂非法盗采河沙。其中张某乙、凌某某协助纪某某负责管理工人、支付工人工钱,以及拉运河沙;林某某负责“望风”;许某某、张某甲负责在挖沙口拉运河沙;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杨某甲、杨某乙等人负责挖沙。经鉴定,非法盗采河沙2088.6立方米(价值597405元)。

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纪某某被博罗县公安局挂网追逃,同年9月21日,博罗县公安局民警在博罗县罗阳街道鸡麻地好顺门窗店附近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纪某某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伟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光盘1张。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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