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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甲、孙某某等非法采矿案)_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2197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河北省沙河市**办事处**村**区**号,务农。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纪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21957********,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河北省沙河市**办事处**村**区**号,务农。2018年12月24日,因盗采河砂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5月23日,因盗窃砂厂砂子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年9月2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沙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纪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6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河北省沙河市**办事处**村**区**号,务农。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7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河北省沙河市**办事处**村**区**号,务农。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纪某甲、纪某乙、董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冬,被告人孙某某在徐某甲(另案处理)、纪某丙(另案处理)夫妇的帮助下,组织纪某甲、纪某乙、董某甲等人以每亩15000元的价格分别租用黄某甲(另案处理)占有的1亩土地非法采砂。此外,孙某某还组织马某某(另案处理)、董某乙(另案处理)、黄某乙(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等六人通过徐某甲、纪某丙以每亩15000元的价格从黄某甲处租用土地非法采砂,车某甲通过徐某甲、纪某丙联系也以每亩15000元的价格租用黄某甲土地非法采砂。上述人员中,除张某甲租用2亩、车某甲租用3亩土地之外,其他人各租用l亩土地采砂。待上述人员全部支付租地款后,孙某某组织纪某甲、董某甲、纪某乙等人一起测量划分黄某甲的土地。待分配土地后,上述人员共同出资修建运输砂子的道路、赔偿地邻损失和支付通行费。在非法采砂过程中,孙某某、纪某甲、纪某乙、董某甲等十一人互相配合,安排专人望风放哨,同时使用对讲机通风报信逃避检查。2019年2月至案发,孙某某、纪某甲、董某甲、纪某乙等十一人在各自租用的土地上非法采砂。2019年5月23日,纪某甲、马某某等人正在非法采砂时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当场查获。截止案发形成了大面积不规则的采坑。

采坑位于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村东侧2km、北距邢台市区约14km,南距沙河市约4km,西距**村中心2.5km,采坑位于**河北岸河堤内侧,紧邻河堤。经邢台市国土资源测绘中心现场勘测,采坑地块总面积为6917.18平方米(合10.37亩)、采砂量约为22134.98立方米;经河北省地矿局第九地质大队出具砂坑建设用砂认定报告认定,该采坑内的砂子符合类建设用砂标准。经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非法开采22134.98立方米类建设用砂在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11067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对讲机、农用三轮汽车、铁锹等物证;2.书证:砂坑宗地图、沙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到案经过、收款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盗砂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办案说明、涉案人员指认砂坑宗地图;3.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张某乙、黄某丙、樊某甲、董某丙、徐某乙、黄某丁、樊某乙、车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纪某甲、纪某乙、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黄某甲、马某某、董某乙、黄某乙、王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徐某甲、纪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建设用砂价格的认定结论书、河北省地矿局第九地质大队砂坑建设用砂认定报告(附岩矿鉴定报告、砂子检测报告);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图、照片),孙某某、董某甲、纪某甲、马某某、徐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纪某甲、纪某乙、董某甲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光 

 检察官助理:李士宁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纪某甲、纪某乙、董某甲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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